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促進我國白銀生產和消費,實現白銀資源合理配置,白銀管理改革以及有關配套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取消白銀統購統配的管理體制,放開白銀市場,允許白銀生產企業與用銀單位產銷直接見面。
二、取消對白銀生產企業免征增值稅和撥付白銀地勘資金的特殊政策。增值稅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制定。
三、取消對白銀制品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許可證管理制度(銀幣除外),對白銀生產經營活動按照一般商品的有關規定管理。
四、支持和鼓勵國內白銀生產企業有計劃地組織白銀出口。出口白銀(銀幣、白銀制品和國家庫存白銀除外)按外經貿部制定的《白銀出口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辦法另發)。
五、適當限制白銀及其制品進口。進口白銀及其制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制定的《白銀進口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辦法另發)。
六、利用現有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組織白銀上市交易。具體實施方案將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制定。
七、為平穩推進白銀管理體制改革,至1999年底前,中國人民銀行仍適當保留白銀收購、配售業務。從2000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辦理白銀收購、配售業務。
八、在保留白銀收購、配售業務期間,中國人民銀行收購的白銀應達到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現行國家標準一號銀和二號銀的質量要求。配售白銀繼續按人民幣和外匯兩種方式供應。白銀收售價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參照國際市場及國內供求狀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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