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
一、此作品僅供欣賞展示、限設計愛好者交流使用、不作商業私自發售。
二、如需定制、訂制、制作、定做、制造、訂購“同類型獎章獎牌、獎章紀念章、紀念獎章、獎章勛章、證書證章”——請出具:
1、黨委、機關、政府部門、機構、組織部門、部隊、戰區、軍分區、武警總隊、支隊、公檢法、司法、行政部門的公函;
2、紙質原件、加蓋各級黨委、組織部、政治工作部門公章的證明、介紹信、授權書、組織隸屬關系等合法、有效推薦機要文件;
3、專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地區黨政機關、組織部、事業單位、不零售;
4、國家級功勛章、獎章紀念章、榮譽稱號、榮譽章、獎牌證章須報請中辦、國辦、中組部同意后由國家獎勵辦正式行文發函,指定特供,不收費;
5、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銀保監行業、金融機構、協會團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申請報備制度、定點生產;
6、各省委、各地市委頒發的獎章、授予勛章、表彰獎牌、獎勵證書須省委市委組織部門公函指定生產;
7、只供黨政機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央企國企(報備國資委),其它各司、廳、局、處、有,股、科、辦均按各黨委、組織相關規定備案;
8、個人概不接洽、不零售,建檔編冊、制定編碼、可供查詢。
中共中央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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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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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中 央 文 明 辦
人 事 部
人發〔2001〕98號
日前,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出通知,頒布實施《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規定》以公務員法為依據,吸收十多年來公務員獎勵工作的實踐經驗,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對公務員獎勵的原則、條件和種類、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等做出了全面規定,共六章二十二條。
《規定》明確,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分五個種類: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其中,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規定》指出,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審核機關(部門)審核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布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頒發獎章或獎牌。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
《規定》強調,對于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下級機關不再重復獎勵。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同時強調,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應撤銷獎勵。
中組發[2008]2號
關于印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
人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公務員集體是指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二章
第五條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六條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獎;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杰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三章
第七條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機關批準。
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機關批準。
記一等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機關批準。
授予榮譽稱號,由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由市(地)級以上機關審批的獎勵,事先應當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
(一)公務員、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機關(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
(二)按照規定的獎勵審批權限上報;
(三)審核機關(部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批機關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獲獎集體所在機關文書檔案。
第九條
第四章
第十條
對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其中,符合授予榮譽稱號條件的,授予“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一條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或者監制。
第十二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標準。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公務員個人發放。
公務員獎勵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五章
第十五
第十六條
(一)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十八條
公務員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并公開注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第十九條
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獎勵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附件:1、公務員獎勵審批表(下圖)
附件3:公務員獎金標準
獎勵種類 獎金數額(元)
嘉獎
記三等功 1500
記二等功
記一等功 6000
授予榮譽稱號 10000
中組部/人社部公務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獎章/公務員獎勵證書〔2019最新版〕〔2019最新樣式〕〔2019最新式樣〕〔2019最新款式〕〔2019最新版圖片〕〔2019最新版圖案〕【標準】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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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部門)
意見 |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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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機關
意見 |
簽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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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確認后,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由考核單位留存。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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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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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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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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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證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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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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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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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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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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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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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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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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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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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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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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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 授
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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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
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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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事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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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機關
(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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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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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機關
(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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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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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機關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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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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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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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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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數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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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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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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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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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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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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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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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一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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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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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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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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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獎章式樣、樣式、圖案、模板、字體、排版、圖片
“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榮譽稱號獎牌式樣、樣式、圖案、模板、字體、排版、圖片
接各級省市區縣鄉、黨政機關、主管部門通知:
凡需要定制公務員獎章、公務員勛章、公務員軍功章、公務員勛功章、公務員功勛章、公務員一等功獎章、公務員二等功獎章、公務員三等功獎章、公務員退休紀念獎章、公務員留念獎章、公務員獎章及證書需遵照執行下列規定:
廣州紀念獎章公司(廣州市如泉金幣公司)發布定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單位、政府公務員一等功獎章勛章、公務員二等功獎章勛章、公務員三等功獎章勛章、公務員退休留念獎章、軍功章、功勛章定制勛章聲明:
全國統一政府機關單位標準樣式的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一二三等功獎章制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獎章及獎勵證書)
(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獎牌)
公務員獎勵證書和公務員獎勵獎章、公務員獎勵獎牌、公務員獎勵證書、公務員記功獎章、公務員記功獎牌與公務員立功獎章、公務員立功獎牌、公務員立功證書、公務員記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