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廣東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廣東省國家保密局發布《關于頒發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第三批)的通知》,省委保密委在廣州舉行保密專題黨課教育活動。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保密委主任馬興瑞主講保密專題黨課,省委常委、秘書長、保密委副主任林木聲出席并主持教育活動。
為弘揚我黨保密工作的優良傳統,激勵全省保密干部職工愛崗敬業,忠誠奉獻,奮發有為,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經省委保密委領導同志批準,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決定按照從事專職保密工作的年限給予有關同志頒發保密工作金、銀、銅質紀念章。 馬興瑞從深刻認識保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主要形勢和任務、繼承和弘揚黨的保密工作優良傳統、積極打造廣東保密工作升級版、全面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等五個方面作了保密專題講座。
馬興瑞指出,保密工作是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科技等領域安全的重要基礎。保密工作抓得好不好,直接體現了機關、單位的綜合管理水平。他強調,我省地域特殊,地處改革開放和對敵斗爭的前沿,保密工作形勢復雜、任務艱巨。各地各部門要繼承和弘揚黨的保密工作優良傳統,強化保密意識,堅持問題導向,全面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打好定密管理、網絡保密管理、涉密人員管理“三大攻堅戰”,積極在工作格局、技術水平、管理機制、隊伍素質等方面加強和改進工作,努力打造廣東保密工作升級版。
為表彰長期戰斗在保密戰線上的優秀工作者,教育活動還為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第三批)獲得者舉行了頒獎儀式。
廣東省委保密委召開廣東省保密工作會議暨評先表彰大會。會議傳達貫徹中央保密委員會全體會議和省委保密委全體會議精神,全面總結去年全省保密工作和研究部署今年保密工作,表彰了一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頒發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會上,省委常委、省保密委副主任徐少華,省保密局局長張宇分別作重要講話。東莞市委副書記姚康、市委副秘書長劉始團、市委辦調研員祁日光、市保密局副局長袁鳴春出席會議。
東莞市保密局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家保密局評為全省保密工作先進集體,東莞市中級法院辦公室尹國柱同志、東莞市塘廈鎮黨政辦黃柳興同志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家保密局評為全省保密工作先進工作者,祁日光同志代表東莞市保密局上臺領獎。市委辦調研員祁日光榮獲全省保密工作銀質紀念章,市委辦副調研員李國培、市保密局副局長袁鳴春、市保密局科長梁瑞芬榮獲全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金質紀念章、銀質紀念章、銅質紀念章。
中共廣東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國家保密局
粵密辦〔2011〕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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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評審“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 活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
中直駐粵各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
近30 年以來,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保密委的正確領導下,全省各級保密系統干部職工默默奉獻、扎實工作,為維護國家秘
密的安全、保障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可喜成績。為表彰長期從事保密工作并作出積極貢獻的保密干
部,激勵廣大保密干部堅定理想、恪盡職守、開拓創新、奮發有為,進一步開創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根據2011 年中共廣東省保密委員會工作要點,經省委及省委保密委領導同志審批同意,省保密局決定開展評審全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活動。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評選范圍
從事保密工作滿10 年、20 年或25 年以上且無發生泄密事件或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專職保密干部(含全省保密系統干部職工,省、市、縣(市、區)直單位、中直駐粵單位專職保密干部、專職保密員)。本次評審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等級的時間界定分為:
金質紀念章:1986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下同);
銀質紀念章:1991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下同);
銅質紀念章:2001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下同)。
二、評選方法
符合榮譽紀念章授予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報《榮譽紀念章審批表》,附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核上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評審領導小組批準。
三、評選條件
對政治堅定、熱愛本職、工作負責、廉潔自律,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干部,可頒發榮譽紀念章:
(一)從事保密工作滿25 年(1986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頒發金質榮譽紀念章。
(二)從事保密工作滿20 年(1991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頒發銀質榮譽紀念章。
(三)從事保密工作滿10 年(2001 年11 月1 日前從事保密工作,計算連續工齡),頒發銅質榮譽紀念章。
(四) 有其他重大貢獻或突出事跡,經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后,可授予相應級別的紀念章。
四、獎勵辦法
“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獲得者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頒發證書、獎章,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組織領導
“省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保密局秘書(宣傳)處),負責具體評審事宜。各市、縣(市、區)可參照由保密部門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有關評審工作。
六、評選要求
按照《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評審工作試行辦法》(附件1)的相關規定進行評審。
請各地、各單位認真審核并于12 月31 日前將《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審批表》(電子版可在廣東省保密局網站下載)一式3
份報省保密局秘書(宣傳)處。聯系人:謝旭東傅杰
電話:87186571 87196582
附件: 1. 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評審工作試行辦法
2. 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審批表
中共廣東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
2011 年12 月15 日
附1:
《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評審工作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表彰長期從事保密工作并做出積極貢獻的保密干部,激勵廣大保密干部堅定理想、恪盡職守、開拓創新、奮發有為,進一步開創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根據省委保密委員會2011 年工作要點和省委保密委員會全體會議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保密系統專職干部職工和省、市、縣(市、區)直單位專職保密干部、保密員。
第三條廣東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分為:金質榮譽紀念章、銀質榮譽紀念章和銅質榮譽紀念章。
第四條榮譽紀念章頒發工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榮譽紀念章頒發工作在省委保密委員會領導下,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評審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秘書(宣傳)處負責具體承辦。
第六條對政治堅定、熱愛本職、工作負責、廉潔自律,
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干部,可頒予榮譽紀念章:
(一) 從事保密工作滿25 年,頒予金質榮譽紀念章。
(二)從事保密工作滿20 年,頒予銀質榮譽紀念章。
(三)從事保密工作滿10 年,頒予銅質榮譽紀念章。
(四)有其他重大貢獻或突出事跡,經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后,授予相應等級的紀念章。
第七條金質榮譽紀念章、銀質榮譽紀念章和銅質榮譽紀念章均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榮譽紀念章頒發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秘書(宣傳)處提請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開展榮譽紀念章頒發工作,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評審小組組織實施。
(二)符合榮譽紀念章授予條件的人員,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報榮譽紀念章審批表,附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送所在單位保密部門申報。
(三)按照規定的順序逐級審批上報。
(四)經審批機關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 個工作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六)對獲得榮譽紀念章的保密干部,可舉行莊重、簡樸的頒發儀式。
第九條凡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及時申報,按上述程序審批頒發。
第十條榮譽紀念章的式樣、規格、質地,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統一制作。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報或暫不予申報榮譽紀念章:
(一)受到黨紀政紀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不予申報;
(二)正在被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立案審查的,暫不予申報;
(三)仍在受黨紀政紀處分期間的,暫不予申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榮譽紀念章:
(一)申報榮譽紀念章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紀念章的;
(二)嚴重違反榮譽紀念章頒發工作程序的;
(三)獲頒榮譽紀念章后,受到黨紀政紀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四)經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局務會議審定應當收回的。
第十三條收回榮譽紀念章,由原申報單位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審批表
(地級以上市保密局)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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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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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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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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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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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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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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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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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 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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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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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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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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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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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專 職保密工 作 時 間 |
年 月至 年 月 |
紀念章類型 |
金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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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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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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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簡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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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懲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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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單 位 (人事 部門) 意 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縣 (市、區) 保 密 局 審 核 意
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地級以上市保密局(或保密工作協作組組長單位)審核意 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省委保密辦(省保密局)評審領導小組 審 批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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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縣(市、區)申報單位由本級保密局審核后上報地級以上市保密局;地級以上市申報單位由市保密局審核后,上報省保密局。此表請填寫一式三份,其中兩份報省保密局審批后,返回由保密局和各申請單位留存。
附件3
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分類報送表
(地級以上市保密局)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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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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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姓名 |
職務 |
保密部門工作年限 |
紀念章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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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申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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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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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姓名 |
職務 |
保密部門工作年限 |
紀念章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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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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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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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姓名 |
職務 |
保密部門工作年限 |
紀念章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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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審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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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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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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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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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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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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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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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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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工 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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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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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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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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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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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專 職保密工 作 時 間 |
年 月至 年 月 |
紀念章類型 |
金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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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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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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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簡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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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懲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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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中直駐粵單位)
申報單位 人事部門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申報單位 審核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省保密工作榮譽紀念章評審領導小組 審批 意見 |
(負責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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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此表請填寫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報省保密局,一份審批后返回由各申報
單位留存。